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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机票被骗近7万元 状告开户行建设银行

男子网购机票被骗近7万元 状告开户行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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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5-2 16:50:53
 

浙江籍男子张云龙在网上购买飞机票,不料遇到网站升级无法操作,他便按网上显示内容,通过电话订票。但让张云龙没想到的是,他给对方汇去机票款后,输入的“验证码”竟然也被作为汇款金额转入了对方账户,近7万元就在一瞬间消失了。然而,经警方查证,户主陈义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其身份证被人利用。气愤的张云龙以户主不当得利为由,将其钱款打去的账户户主以及账户所属银行告上法庭。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张云龙是否能拿回他被骗走的近7万元钱?

  网上购机票

  被骗近7万

  2011年9月2日,张云龙持其在建行开的银行储蓄卡在网上购买打折机票时,遇到一个弹出的机票订购网站页面,网址为www.donghang1003.tk,当时显示该网站正在升级,无法网上操作,只能通过电话订票操作,于是张云龙按照网站上的订票热线号码拨打了电话。

  在电话的另一端,对方要求张云龙将购买机票款转入开户名为陈义的个人账户,该个人账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账号为6227xxxxx41。同时对方要求张云龙在指定的位置输入机票款1029元,并输入相应的“验证码”进行验票,张云龙按要求进行操作,结果张云龙账户上的两笔存款共69928元转入了陈义的账户里,其中一笔是购机票款1029元,另一笔是张云龙输入“验证码”数字而转入陈义账户的68899元。张云龙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立即向浙江省临海市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冻结了陈义的账户。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陈义并非犯罪嫌疑人,其身份证被其他人利用开户并进行诈骗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张云龙。

  原告认为户主不当得利

  张云龙认为陈义账户收取他的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陈义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应当依法返还该不当得利,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对款项的返还承担协助义务。

  张云龙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陈义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69928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对陈义返还上述款项承担协助义务。

  对此,陈义和建设银行陵水支行均未答辩。

  法院判决户主返还钱款

  法院认为,张云龙由于受到“钓鱼”网站的蒙骗,以为自己支付的是机票款,而向陈义的账户上转钱。陈义获得钱款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客观上给张云龙造成了损失,故其取得该两笔款项属不当得利,陈义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张云龙要求陈义返还69928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法予以支持。

  此外,张云龙诉请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对陈义返还钱款承担协助义务,由于该银行与张云龙并无法律关系,至于银行的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即可要求银行予以协助。因此,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9月3日,陵水法院判决陈义向张云龙返还69928元及其存款利息。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应返还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达虎表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是该账户的户主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人,并且明知他人将做何用的,则属于为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在该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用其身份证进行开户的,而其在款项进入该账户之后拒绝受害人的返还财产请求的,则依法其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而银行在只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但本人未到场又无法核实存在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仍然为身份证冒用人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达虎提醒,购买机票应当在售票点或者正规的网站上进行,若是对方要求向个人账户汇款的,则更应当提高警惕,如遇有诈骗的,则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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