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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箱被盗损失7万美元 跨国网络诈骗案管辖权存争议

企业邮箱被盗损失7万美元 跨国网络诈骗案管辖权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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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3-28 15:07:10
 

中国商人汪先生从事跨国贸易,因企业邮箱被盗,近期他的国外客户相继被骗,两客户约7万美元打入到嫌犯的银行账户内。因受害人为外籍人士,浙江警方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北京警方也无法助汪先生冻结嫌犯账户。 

    多名办案民警介绍,跨国网络诈骗案件由于管辖权存在异议,往往难以立案。公安部相关人士称,可考虑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并第一时间冻结账户,以免造成损失。

    □事件

    1

    货款被盗不予立案

    汪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从事跨国贸易。3月16日,俄罗斯客户和印度客户的两笔货款迟迟未收到,但对方却坚称钱已打到指定账户内。汪先生调查发现,自己的企业邮箱被盗,有人冒用自己名义给客户发邮件,篡改了收款账户。汪先生同时查到,俄罗斯客户的4.8万美元货款已被嫌犯取走,印度客户的2.3万美元仍在海淀区某银行账户内。 

    3月16日,台州市警方受理了该案,但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印度警方立案,再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国内警方配合调查。 

    18日,汪先生赶到北京,前往上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冻结嫌犯的账户。民警多方联系后表示很无奈,由于案件不能重复受理,浙江警方又不发协查函,嫌犯的账户无法冻结。“只好眼睁睁看着钱被骗子取走了”,汪先生无奈地说。

    2

    锁定嫌犯无法抓捕

    汪先生对警方不立案的做法十分愤怒,但他并不知:警方同样陷入了两难。 

    2012年下半年,江苏某仪器厂前往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公司德国客户被骗4万美元。嫌犯的作案手法与汪先生的遭遇类似,对方入侵该公司邮箱,并用一相近邮箱与德国客户联系,骗其将货款汇入指定账户。 

    江苏警方随即立案侦查,查明案件取款地为北京市,网银登录IP则在尼日利亚。经过努力,警方最终查明了尼日利亚籍取款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然而在申请抓捕时,有关部门却质疑江苏警方没有管辖权,不予批准。目前案件仍然陷入僵局。

    □争议

    难辨

    行为“发生地”

    在跨国网络诈骗案中,立案难、办案难成为警民双方共同的尴尬。侦办民警介绍,这是由于警方内部对于跨国网络诈骗案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主要是受害人和犯罪地两大问题。 

    以江苏案为例,当地警方认为,真正的受害人为德国客户;然而货已发出,德方认为被骗是因中方公司的邮箱管理存在漏洞,事实上是江苏公司承担了4万美元的损失。至于违法犯罪地问题,该案中网银登录的IP及转账地都在境外,取款地在北京,与江苏均无关联;然而,中方公司正常登录邮箱的地址以及邮箱管理行为都在江苏,根据相关规定应有管辖权。 

    有关部门对江苏警方“没有管辖权”做出的解释是,《网监部门信息网络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网络案件由违法犯罪地的网监部门管辖。其中“行为实施地”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登录信息网络所在地;“行为发生地”是指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通常为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结果危害地”是指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地。 

    办案民警对此的解读是,将中方企业作为诈骗受害人的确缺乏法律依据,将江苏视为“行为发生地”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难定

    “网服”的概念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和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米铁男对网络侵权案件均有长期的研究,他们都认为,在此类跨国网络诈骗案中,中方企业所在地警方应有管辖权,应予立案。 

    赵正彬分析,在跨国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犯罪分子及其网络服务器大都在国外。但事实上,企业邮箱涉及到大量的经济往来,是一种虚拟财产,汪先生的货已发出而货款未能收到,是间接受害人,警方应予认定。 

    米铁男则认为,根据诈骗罪的规定,必须是嫌疑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因此,警方认定汪先生不是诈骗罪的受害方。但从邮箱被入侵角度来说,他应该也是受害人。 

    赵正彬和米铁男一致认同,国内目前对网络犯罪缺乏详细的规定。“网络服务器”的概念难以认定,按规定,台州应是汪先生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当地警方可以管辖。

    □建议

    1

    更换名目立案

    网监需证明邮件遭入侵

    近日,公安部相关人士就此类案件向记者作了分析。该人士介绍,我国的跨国网络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多为外国人,最初以非洲国家为主,目前向东南亚地区蔓延。 

    他说,跨国网络诈骗案件往往面临“立案难”,导致嫌犯账户不能及时被冻结。原因一是受害人是外国人,国内的企业以诈骗形式报案,无论是案发地还是账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没有管辖权;原因二是受害人在国外,嫌疑人也可能在国外,国内只有一个银行账户,破案难度很大,导致各地公安机关都不想管。 

    该人士介绍,此类案件发生后,关键是第一时间冻结对方账户。 

    当事人可以以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履行合同为名,提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来冻结账户。也可以向外国警方报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国内警方合作。 

    然而,以上两种方式均耗时较长,上述公安部人士建议,可以考虑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名义来立案。他解释,通过网监部门的一些技术手段,调查IP地址及邮件记录,如果能够证明邮件系统遭黑客非法侵入,便可以立案。立案之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再发现诈骗的事实,申请银行查封,会比较快。“这是一种建议,但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实际操作过,各地可以试一试。”

    2

    完善证据收集

    以防数据被伪造或改动

    米铁男对上述公安部人士的建议表示赞同,他解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初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是在2009年,将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也纳入到保护范围。 

    但是米铁男强调,在国内目前大量发生的网络诈骗案中,警民双方犯难的症结在于我国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鉴定技术有限,不易克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天然困难。首先当事人通常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或疑似)刑事案件发生,往往达不到警方的立案标准。即使警方立案,其侦查难度也很大。很难取得证据,调查邮箱还涉及个人隐私。电子数据较其他证据材料更容易被伪造、改动、毁灭,因此导致其在法庭上的证明力也打了折扣,如果是国外服务器就更为困难。 

    米铁男建议,为了使电子数据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除了提高取证和鉴定技术以外,还要完善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则制定,从而提高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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