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关于上海市网站公安备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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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9-12 9: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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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万网互联用户: 您好!万网互联近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关于网站公安备案通知,要求如下: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开办者位于上海的网站如未办理公安备案手续,请尽快登录上海互联网安全综合服务网(https://wa.police.sh.cn)提交公安备案申请。自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办理的,我公司将配合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公安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您有公安备案相关问题可咨询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系电话附后。
附件一: 上海市各区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二:相关政策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要求尽快办理网站公安备案,如超过30日未办理的,我公司将配合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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