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不备案3月1号之前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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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2-24 11:4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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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开通空间1周不备案,会关闭网站,一切责任自己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站开办前必须进行ICP备案,未通过ICP备案及专项审批许可的网站和栏目不得开通。请各托管服务器、虚拟主机、VPS、代理商等客户于2009年2月20日前检查所属服务器及空间上的所有网站,对未备案的网站应及早提交备案。我公司信息安全部将于2月20日后对我机房内服务器与空间进行不定期的清查,如发现仍有未备案的网站,将按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与合同2-1的相关条款对未备案网站进行关闭,直至完成相关备案为止。请各位客户积极配合,以免因此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备案方法: 客户自主备案,可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www.miibeian.gov.cn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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